4. 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
5. 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评审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应当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1名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质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
4.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六)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6.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
3.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练掌握非煤矿山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