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六)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2.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做好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的建议。
3.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的建议。
4.聘请评审专家,指导标准化评审工作。
5.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后,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
(三)评审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