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根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和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和服务规则,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评审组织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