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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09号――关于防止巴基斯坦脊髓灰质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09号)


关于防止巴基斯坦脊髓灰质炎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近日巴基斯坦发生1例感染野生3型脊髓灰质炎新发病例。为防止脊髓灰质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巴基斯坦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巴基斯坦的人员,如有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颈背僵硬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出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类似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同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来自巴基斯坦出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对其5岁以下儿童应当加强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者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脊髓灰质炎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旅检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巴基斯坦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脊髓灰质炎的预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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