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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2号:变额年金、农业保险、季度报告预测信息》的通知


  (二)其他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定进行认可。

  问: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为农业保险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应当计入认可负债还是计入实际资本?

  答: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为农业保险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不确认为认可负债。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规定,保险公司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时,应当预测并披露下一季度偿付能力。根据上述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如何预测下一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

  答:保险公司在季度报告中预测下一季度偿付能力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业务经营规划预测下一季度偿付能力,各项预测假设应当与公司经营规划一致;

  (二)保险公司应当重点考虑保费增长、投资收益、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分保、机构设立等因素对下一季度偿付能力的影响;

  (三)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下一季度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其中,资本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例如,所有者增资、募集次级债。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增加一项内容“(五)下季度拟采取的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披露下一季度计划的增资、募集次级债等资本交易行为和拟采取的其他改善偿付能力的措施。

  附件:最低资本表

  附件:
  最低资本表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行 次

  期末数

  期初数

  一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或短期人身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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