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相关批复文件一律废止。擅自决定实施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须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对农村土地整治存在问题的处理
对在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置换,并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要在2011年 8月底前整改到位,整改后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涉及用地的置换批准文件一律停止执行,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对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处理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凡存在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都必须严肃整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没有妥善做好搬迁农民安置工作,特别是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逼农上楼,引发群体或恶性事件的,要认真稳妥依法依规解决后续问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对搬迁农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生态环境的,当地政府要研究提出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开展的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中涉及到的土地指标收益做出明确具体的支出规定,按规定将土地指标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由县(市、区)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征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后管理使用。
(四)将搬迁农民安置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整改自纠工作要求
(一)公示要求。各地要在全面清查、纠正整改的基础上,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建设用地调整等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区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农民安置、收益分配等,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时限要求。各地要按照《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抓紧推进清理检查各项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公示应于本意见下发后20天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应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