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规模和试点问题的处理
(一)对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凡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实施中突破了下达的周转指标或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应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进行整改规范,并将清查规范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合格后,正式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尚未实施的,暂停实施,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进行整改并规范项目规划或方案,经部验收合格的可批准实施,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仍存在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又未在自查自纠中进行纠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管理不规范的。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未按规定编制建新拆旧项目区实施规划,或不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的,须按规定进行整改,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实施,并报部备案。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实施,追究责任人责任,不再安排该县 (市、区)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原实施单位做好善后工作。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已经实施的要进行规范、整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尚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对项目规划重新作出安排,确保不再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对建新拆旧项目区未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的,要抓紧按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上图入库,纳入统一监管平台,未完成上图入库的,不再批准开展新的增减挂钩试点,也不得再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对折旧复垦还耕不及时的。已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并进行农民搬迁安置的项目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旧复耕归还周转指标,或复垦耕地质量不达标的,要制定保障措施在复垦计划基础上半年内完成复耕并确保复垦耕地的质量,限期内未按要求复耕到位的,不再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并按已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对涉及建设用地置换等行为的处理
(一)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一律停止实施。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增减挂钩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报批。
(二)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涉及批准用地的置换审批文件一律作废,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