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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一)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论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利用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配合。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立项;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三)确定审计组;
  (四)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立项。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本企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确定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应当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审计通知书可以附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书、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等。
  第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
  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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