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打击消防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深入细致地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各地区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等要求,迅速组织相关部门,重点针对无相关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未经消防安全设计,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以及开业前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严重的消防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坚决按照“四个一律”予以严厉查处,并确保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城中村、出租屋等重点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重超员、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8部门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各项要求,着力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单位、小场所以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认真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肃问责。各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