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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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