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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发放拖拉机牌证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推广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的国家安全标准。对于不符合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标准的,不得发放有关拖拉机的推广鉴定证书,不得按照拖拉机列入国家及各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不得以“变型拖拉机”、“多功能运输型拖拉机”、“多功能田园作业机”等称谓核发拖拉机牌证。各地要严格清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加大国家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力度。要组织广大农机管理、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标准,增强标准意识,做到全面掌握和准确运用,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对违规发放牌证的治理力度

  各地要组织人力物力,对本地区牌证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发放牌证的,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专项治理,追究当事人责任。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周密的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全面治理违规办理牌证行为,对重点地区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彻底清理收回违规牌证。要抓好源头管理,全面开展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协调指导有关农机企业整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要对擅自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禁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农机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各地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并分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7月将专项治理方案、专项治理总结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治理违规发放牌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建立健全农机牌证管理责任制度,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坚决杜绝违规发放牌证的现象。各地要与公安、安监部门积极协调,加强部门配合,要调动发挥农机监理、鉴定、推广等机构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保障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机牌证管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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