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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3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3升级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1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船舶识别号管理相关规定,部海事局组织完成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3的升级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8月26日起在全国各有关船检机构正式启用该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
  本次升级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识别号管理要求、前期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修改和系统完善。本次升级后主要增加、完善了如下功能:
  (一)即时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获取船舶识别号和船舶登记相关数据、船检数据与船舶登记数据的比对信息。
  (二)船舶建造过程数据、船舶基础数据、省级船检机构证书纸入库数据、船检登记号授予数据和船舶识别号相关数据的报送(数据内容详见附件)。其中建造船舶在授予检验编号、现场检验和证书签发完毕等节点时报送船舶建造过程数据,且在现场检验环节当证书、记录数据修改时也需报送船舶建造过程数据,保障各客户端数据与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数据一致;已获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在证书签发完毕时报送船舶基础数据;省局证书纸入库数据在证书纸入库后报送;船检登记号授予数据在授予登记号完成后报送;证书版式调整及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要求增加的数据按照原报送要求在日常检验报送节点进行数据上报。
  (三)数据报送范围扩充了检验记录范围内的数据,以保证船检机构之间横向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放了检验记录需报送检验记录中的数据,未发放检验记录可不报送检验记录中的数据;数据交换格式依据部海事局信息资源规划,在部海事局的数据交换标准的基础上扩充了检验记录中包含的数据项,具体数据交换范围和格式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船检栏目下载。
  (四)升级船检证书防伪码和二维条码,由全国船舶检验技术数据库统一生成并传送各发证机构。
  (五)图纸批准号、档案项目顺序号修改为可定制。
  二、升级方法
  由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向各使用VIMS5.0系统的省级船检机构发放升级包,向VIMS5.0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5.0系统单位提供数据接口。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安装,VIMS5.0系统开发项目组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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