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报企业 (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 | 邮 编 | | |
注册地址 | |
法人代表 | | 企业邮箱 | |
企业类型 | 内资( 国有□ 集体□ 股份□ 私营□ ) 港澳台□ 外商投资□ |
主要品牌 | | 上市情况 | 否□ 境外上市□ 境内上市□ |
认证情况 |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 研发费占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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