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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水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报企业 (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邮 编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邮箱 
企业类型 内资( 国有□ 集体□ 股份□ 私营□ )   港澳台□   外商投资□
主要品牌 上市情况否□  境外上市□  境内上市□
认证情况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研发费占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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