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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
  19.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充分考虑海岛实际情况,色彩选用应尽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以达到建筑物和设施与海岛自然环境的最佳融合。
  20.建筑物应合理安排建筑密度,其中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基础设施五类用岛区块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40%。
  21.建筑物和设施应选用节能环保、防潮防腐的建筑材料。
  22.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防火、消防、卫生等国家相关标准。
  23.海岛开发利用前应进行灾害调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设置防灾减灾设施,减少台风、风暴潮、地震、海啸、滑坡、海岸侵蚀等灾害的损害,保证海岛人员等安全。
  八、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24.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
  25.鼓励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在各类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中加强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
  26.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理念,鼓励探索海岛开发利用新模式。

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

  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中的用岛类型划分用岛区块时,总的划分原则是以工程设计标准和行业规划编制规范为主要依据,保持区块的相对完整性和避免区块重叠。具体方法如下:
  1.填海连岛用岛区块
  填海连岛用岛区块范围包括被连接海岛的整岛区域。
  2.土石开采用岛区块
  土石开采用岛区块范围应包括实际开采区和外延的缓冲区,缓冲区应根据周边地质条件确定安全距离,最低不少于5m。缓冲区不得进行开采,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房屋建设用岛区块
  房屋建设用岛区块范围包括实际建筑物用岛区域、建筑物外缘的绿地和道路等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岛区域,这些区域应作为整体予以认定,不得拆分。
  4.仓储建筑用岛区块
  仓储建筑用岛区块范围包括仓储设施(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等)用岛区域和附属设施(内部道路、绿地等)用岛区域,这些区域应作为整体予以认定,不得拆分。
  5.港口码头用岛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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