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海岛植被。对于海岛植被减少面积达到用岛范围内植被总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9.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珍稀濒危或者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动植物物种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10.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等生态敏感区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保护和恢复措施,防止降低生物多样性。
11.在海岛进行绿化、生态修复等保护活动应尽量采用海岛原有物种或者本地物种,避免造成生态灾害。
四、淡水的保护与利用
12.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淡水水源地及涵养区的保护,鼓励建设水渠、池塘、水库等蓄水设施。
13.海岛开发利用应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鼓励建立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岛外引水等供水系统。
五、人文遗迹及公益设施的保护
14.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古建筑、战争遗址等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15.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原有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六、污水、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16.海岛开发利用产生的污水、废水应进行达标处理,水质满足《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其中工业、仓储、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二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二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其他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一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一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鼓励污水、废水处理后进行深海排放或者开展中水回收利用,建立雨污分流两套供水系统以节约淡水用水。
17.海岛废气排放标准应高于《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废气排放、处理设施及场地布置应注意海岛风向,避免对本岛及周边海岛造成影响。可能造成粉尘污染的物品不可露天堆放。
18.严禁在海岛弃置、填埋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应外运出岛,也可按照规定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率应达到100%。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