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2)仪器设备种类、数量、性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运行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计量鉴定,使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5)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7)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8)技术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
5.现场复核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结论(分为“审核合格”和“建议整改”),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件4),并于10月2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6.对于初步审核结论为“审核合格”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进行综合审查并结合必要的抽查,作出决定意见。
7.对于初步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在接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于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整改报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复核或现场复核,并作出决定意见。
(二)乙级及以下机构。
1.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甲级机构的程序制定乙级及以下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程序,按时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备案(备案表见附件5)。
2.其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类别、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汇总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三、工作要求
1.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未按要求申请年检续展及换证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和统筹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进度、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在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反腐倡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现场复核发现问题的,须整改验收合格后,方予换发证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将适时对部分地区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通过年检及续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将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资质证书(式样见附件6),原证书自换证之日起失效并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新资质证书的类别、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须与原证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