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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5.1促进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建设规划中,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法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实施城市环境功能分区体系,引导城市功能、产业布局与环境功能分区相协调。
  5.2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契合本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符合区域性、流域性发展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5.3降低资源能源消耗
  节约土地资源,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建设节能节水型社会。
  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平,有完备的设施和充足的能力,处理过程符合环保标准规范要求。
  5.4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规划期内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期内完成全市重点企业(双超双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提高企业治污设施、厂区内部环境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平。
  建立及时有效处理环保信访和上访事件的机制,着力解决集中、多次信访事件。
  6.综合整治提升环境质量的主要任务
  与现状评价、趋势预测和差距分析相对应,针对各要素突出环境问题,提出加强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措施。
  任务措施应至少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6.1确保饮用水安全
  规范化划定、建设和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全面清理整顿保护区内不合乎规范的项目、活动和设施,建立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保障饮用水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严格监管路经水源地的运输活动。
  6.2改善水环境质量
  针对水质较差或者达不到功能区划水质要求的重点水体,从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源和生产生活活动入手,实施综合整治,改善水质。
  对采取一般性措施水质仍然无法达标的水体,可提出人工湿地生态修复等深度治理的任务措施。
  6.3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对应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加强尘污染、有毒有害废气等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环境监测结果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现状,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要与公众直观感受相一致。将PM2.5和臭氧纳入监测、评价与控制范围,要在1-2个现有空气监测点位中开展PM2.5监测。有条件的城市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逐步开展全指标监测,并提出开展臭氧等新型污染物控制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任务措施。
  按照《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要求,对属重点区域的城市,要严格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要注重本地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内容和本规划的衔接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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