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标准,认真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技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监察执法工作。要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总局、国家局等十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格标准和程序,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和监察执法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要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对纳入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做到真兼并、真整合。
(七)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要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安全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对尚未领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限期办理,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持证生产;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发现不能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等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八)积极推进,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巩固第一阶段整顿关闭工作成果,集中抓好第二阶段整合技改工作和第三阶段管理强矿工作,推动地方政府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方向发展,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