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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11年上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严格执法,认真落实监察执法计划。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1〕5号)要求,突出事故多发地区和灾害严重矿井等重点,统筹安排好下半年监察执法工作;要明确各项监察执法任务的时间安排、监察内容、责任处室、工作要求等,在确保全年执法计划完成的基础上,保证各分项任务的完成;要严格执行监察执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但调整后的计划指标不得低于全年监察执法计划的指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执法计划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量化考核,及时分析执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察执法成效。

  (三)深化治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推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贯彻落实,层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责任;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检查评估制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将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纳入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要继续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格进行处罚,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联动,认真开展“打非”工作“回头看”,不断增强“打非”合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

  (五)突出重点,抓好煤矿瓦斯、水害和火灾防治等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令第19号),认真组织开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完善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对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令第28号),切实加强防治水工作,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煤矿防治水各项要求;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健全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防灭火措施,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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