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542号)
经核实,哈尔滨文明兽药厂、哈尔滨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不具备相应兽药生产条件。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和《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注销哈尔滨文明兽药厂、哈尔滨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已取得的94个、70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见附件)。同时收回哈尔滨文明兽药厂《兽药GMP证书》([2004]兽药GMP证068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2007]兽药生产证字08024号),收回哈尔滨民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GMP证书》([2006]兽药GMP证489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2006]兽药生产证字08029号),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