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08年11月4日印发的《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为什么要修订《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精神,2008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为了确保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顺利开展,制定了《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财农〔2008〕340号),有关省(区、市)按照该办法开展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
“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开展整村推进工作,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为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时期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的复函》(财综函〔2011〕25号)要求,结合前三年实施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工作实际,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财农〔2008〕340号文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合二为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二是明确了项目资金的定义和使用原则;三是明确了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四是明确了项目申报、审核的具体程序;五是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是明确了项目管理监督的有关要求;七是明确了项目验收评价及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