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建设任务;
(三)技术标准和投资概算;
(四)资金需求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安排计划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建设任务;
(五)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
(六)项目组织、实施措施;
(七)分阶段实施计划;
(八)项目监督和项目验收评估措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各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
第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联合报送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及时批复项目县的项目申报书,组织项目县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拨款文件后,及时下达预算并将资金下拨到项目县。项目县在项目申报书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批复后,可以拨付或开支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和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年项目未完成的,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规划的实施期间最长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