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和扶贫开发情况,统筹确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 项目省和项目县以项目为平台,根据项目规划需要,积极整合资金,保证项目规划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石坎梯地、土坎梯地、旱地改良等农田基本建设等。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和建院坝;人畜饮水池、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产业发展。主要包括: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发展和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开展适用技术推广、培训;依托农业发展休闲旅游以及红色旅游等。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购买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的省份和项目县指标,并明确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联合制定项目县竞选方案,按照公开透明、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具体的项目县,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按照项目村连片规划、群众参与的原则,指导、协助项目村编制村级规划,并审核、汇总各项目村的村级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形成县级项目申报书,报省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形成合力。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