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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指导证券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履职保障:
  1.证券公司董事会要制定完备可行的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为合规总监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2.证券公司要保障合规总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者列席证券公司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应的文件资料,获取必要、充分的信息,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在提供这些信息和资料方面有给予密切合作的义务。除公司向监管部门已报备并明示合规总监不能参加的会议和不能获取的信息外,合规总监都可以参加和获取。
  3.证券公司要为合规总监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并配备履行职责需要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4.证券公司要保障合规总监享有独立的检查权。合规总监有权独立调查证券公司内部可能违反合规政策的事件,获取相关文件和记录,根据需要向管理层及员工了解情况、取得其协助。
  5.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对合规总监的职责和履职保障等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应在公司的内部制度和组织安排上明确合规总监的地位、享有的权利、配备的资源和其他履职保障。
  6.监管部门为合规总监履职提供外部保障。通过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与合规总监沟通谈话以及合规总监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了解其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查核实后,对妨碍合规总监履行职务的证券公司及其高管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合规总监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解聘合规总监或对其调任时要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理由,合规总监本人也应就此单独向监管部门作出说明,在监管部门无异议后证券公司方能解聘或调任合规总监。对免职或调任的合规总监,监管部门和公司应对其履职情况作出任职评价。
  (五)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监管安排
  1.建立合规总监的问责机制
  除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总监的履职尽责进行考评外,监管部门对合规总监的履职情况也要进行持续检查、评价、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合规总监人选可责令公司更换。在合规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存在以下行为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1)对已察觉或已出现的公司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不向监管机关报告或报告不及时;
  (2)向监管部门报送提供虚假信息、情况;
  (3)拒绝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4)证券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风险,合规总监不能证明自己已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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