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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233号)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锦泰财〔2011〕68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6月22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公司英文名称为“JinTai Property&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二、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由14人组成,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名,独立董事3名。

  三、第八十二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和公司实际需要,公司设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增加一条作为一百四十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第一百四十条内容为:除中国保监会允许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及为下属成员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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