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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1]1726号)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青海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关于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是在人类改造自然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新要求,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形成全国主体功能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消费模式为根本手段,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大力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倡导绿色消费,不断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化,培育以生态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完善的保护自然生态安全的规章制度,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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