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答复意见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答复意见的函
(农办医函[2011]21号)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产地检疫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要求,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规程执行问题。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章及第十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