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答复意见的函
(农办医函[2011]21号)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产地检疫问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四条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五十二条相关要求,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规程执行问题。根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章及第十章第
五十二条规定,对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