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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通知
(2011年5月5日 税管传〔2011〕96号)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海关:
  自2010年9月2日海关总署启动电子支付系统试点运行以来,在长三角地区的试点中,电子支付系统运行平稳,能够满足各方的业务需求。现接到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申请安排我行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上线推广的函》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申请海关税费电子系统上线联网运行的函》,向海关总署申请在试点关区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经商署内有关部门,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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