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L-苏氨酸”商品归类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年5月10日 税管函〔2011〕40号)
银川海关:
《银川海关关于申请明确“L-苏氨酸”商品归类的函》(银关函〔201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经查,来函中提及“L-苏氨酸”在法规文件中归类变更的原因是因为不同部门对税目2922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为统一该商品归类,我司已经按照流程启动制发“L-苏氨酸”的归类决定,在归类决定发布之前,你关应按照文书W-2-5100-2011-0016来确定商品归类。此前“L-苏氨酸”的归类应以文件制发时间为节点,分别按照《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的通知》(署法〔2000〕374号)、《关税征管司关于完善进口饲料添加剂归类管理措施的通知》(税管函〔2004〕114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160号)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