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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谢鹤楼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谢鹤楼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226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谢鹤楼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保文〔2011〕14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谢鹤楼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胡仲林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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