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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口钛焊管生产线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口钛焊管生产线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5月3日 署税函〔2011〕229号)


长沙海关:
  《长沙海关关于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进口钛焊管生产线设备免税问题的请示》(湘关税发〔2011〕5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修订)》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统称《目录》)列名的“高频直缝焊管机”包括高频电阻直缝焊管机、高频电弧直缝焊管机以及其他高频直缝焊管机;税则号列85153190项下高频电弧直缝焊管机属于《目录》所列商品范围。你关《请示》反映,湖南湘投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投金天)进口的钛焊管生产线设备为电弧焊接设备,根据归类总规则应归入税则号列85153190,且不属于高频直缝焊管机范围。但从你关《请示》及其随附的材料来看,无法证明湘投金天进口的钛焊管生产线设备不属于高频直缝焊管机。此外,在你关按总署要求补充提交的材料(钛焊接管生产线技术文件)中显示,焊接装置部分包含1套高频逆变直流焊接电源。经向相关行业专家了解,电弧焊接设备如含有高频逆变直流焊接电源,通常应属于高频电弧焊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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