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书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审查检验报告合格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报告直接签发为“船舶吨位证书”。
对检验报告存有疑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前可以实施计算复核和实船复核或要求中国船级社提供相关资料。
(四)证书发放。
“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远程打印并发放给申请人。原“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负责收回。
(五)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对入级船舶实施附加检验的同时以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的名义对船舶吨位进行复核。
六、 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实施程序
本程序所指非水网地区系指北京市、西藏藏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山西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河南省的行政区域。
在非水网地区建造、改建、初次检验的船舶并拟定于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的,其船舶吨位的复核发证适用本程序;船籍港属非水网地区且船舶仅在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的现有船舶,其证书换发亦适用本程序。
在非水网地区内短航程跨省航行的船舶在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同意后可参照本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
对于新建、改建以及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
对于船名船籍港变更的证书重发、遗失补发、破损换发和现有船舶的证书换发,船籍港船检机构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存档。现有船舶的证书换发结合船舶第一次坞内检验进行。
(二)复核发证提请。
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改建或初次检验完成日期前或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发证,并出具船舶吨位计算书。对于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复核提请时应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三)复核和证书签发。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复核发证提请后,应对船舶吨位计算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盖有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见附件9)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签署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注明:本证书按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程序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可安排有关人员对船舶吨位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
(四)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远程打印并发放给申请人。除遗失补发外,船舶因船名船籍港变更、证书破损由船检机构重发、换发时,原证书由船检机构负责收回存档。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在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可不收回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七、 证书的填写、审核签署、盖章与发放
(一)证书的填写。
填写“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时应以米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厘米,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取至整数,小数点以下数值舍去。证书所载的船名、船舶识别号应与经批准的吨位计算书记载一致。
开工、完工日期以船检机构确认的日期来填写,对于500总吨以上的海船应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后的日期一致。发证日期以实际签发日期为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
证书编号为十二位数。编号方式如下:前四位数为年份编号,中间二位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见附件7);最后六位为顺序号,从000001开始。
(二)证书的审核。
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建立初审、复审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吨位复核记录的初审;分中心负责人负责复审;“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或“船舶吨位证书”由授权签署人批准签署。授权签署人在确认该船符合发证条件后,在《审批单》(见附件8)上签名。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和理由和(或)其它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交经办人(由经办人视审批意见作进一步处理)。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复审人再审。
(三)签署与盖章。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正本使用船检专用防伪证书纸,副本同样应使用证书纸,副本除在证书上加盖正式印章外,还需注明为证书副本,证书号与正本一致,证书纸编号与正本不同。
印章采用电子方式加盖,在“发证单位”处加盖,用红印,印章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每个分中心一个编号,专用编号章(包括硬质章和电子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资质验收合格后授予;“船舶吨位证书”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印章格式另行公布
副本应在复印件右上角加盖电子“副本”章,用蓝印。
印章盖在日期与签名中间偏日期一侧,基本与日期线平行。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签署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文正式授权。
(四)签署证书的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打印并发送给申请人。
证书的发放和寄送应登记造册(格式见附件11),记录证书编号并应有发放人员签字或粘贴寄送凭证。
八、 档案管理(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完毕,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及时将下列文件中适用的部分立卷归档:
(1)“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
(2)船舶吨位复核发证提请表;
(3)“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副本;
(4)船舶吨位计算书;
(5)复核提请的批准图纸及相应审图意见;
(6)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
(7)原“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8)复核信息反馈表
(9)船舶完工与发证确认函;
(10)变更船名船籍港的临时检验报告;
(11)吨位证书遗失的有关证明或作废公告;
(12)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应及时将下列文件中适用的文件立卷归档:
(1)“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
(2)“船舶吨位证书”副本;
(3)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
(4)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
(5)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
(6)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九、其他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工作站点从事吨位复核工作。设立工作站点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设立工作站点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以将接受提请材料、工作指派、实船复核、计算复核和文件归档等工作交由工作站点负责,但证书签发、档案管理工作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关于工作站点的归档材料,各工作站点应定期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十、 工作时限、责任、争议处理与解释
(一)工作时限。
本细则规定各工作时限为原则要求,因工期、船期、潮汐等特殊情况对执行该工作时限确有困难时,各船检机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及时协商一致,以不影响船舶下水和完工交付为原则。
(二)责任。
各船检机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对船舶吨位的丈量与发证、档案管理进行协调和监督;船检机构对审查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和图纸与船舶一致性负责;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对船舶吨位的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结论负责。
(三)争议处理。
同一地区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与船检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相互协调和衔接。联合工作机制由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的过程中,船舶所有人或利害关系法人如对船舶吨位丈量结论持有异议,可连同详细证据材料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根据其提供的材料要求重新复核,对复核结论仍不满意的,可连同详细证据材料和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复核材料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出申诉并由其最终裁决。
船检机构和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就执行相关法规或方案、细则产生分歧时,可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终仲裁。
(四)解释。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
编号:
船名/工程号
| | 船舶识别号
| |
海船/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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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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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机构
| |
船检机构
| |
联系人、日期
| |
A.丈量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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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船舶(含涉及吨位变更的改建)
| □船名、船籍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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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船初次检验
| □破损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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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船换发新版证书
| □遗失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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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材料移交目录
一、对于建造船舶(含改建、初次检验现有船舶):
(1)总布置图 □ (2)型线图 □ (3)静水力曲线图、计算书或邦氏曲线图 □
(4)主要横剖面图 □ (5)基本结构图 □ (6)船体说明书 □ (7)1-6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
(8)其它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
(1) □
(2) □
本船与 (船名)为同一船厂使用同套图纸建造的船舶,上述图纸资料申请免交。 □
二、提请人承诺经其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在船舶完工日7个工作日前提交
三、对于换发证书船舶(船名船籍港变更、破损换发、遗失补发、现有船换证):
(1) 报刊遗失公告(遗失补发) □
(2) 原破损证书(破损换发) □
(3) 变更船名、船籍港的临时检验报告 (变更船名、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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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特别提醒
一、提请人已注意到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完工至船舶下水日前3个工作日期间,应将适合的下水前实船复核的时间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二、提请人已注意到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完工至船舶建造完工之前7个工作日期间,应将适合的完工前实船复核的时间告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三、在下水前实船复核中,如船舶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已经完工,则完工前实船复核可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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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人(签字): 日期: 船检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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