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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完工前实船复核应依据复核提请时提交的批准图纸资料,如原提交的图纸资料批准后,图纸或船舶建造发生变动,提请人应及时补充提交变动部分最新的批准图纸。
  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测量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确认船舶吨位完工状态。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完工前实船复核中,对于上(量吨)甲板以上艏楼、艉楼、甲板室等所有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主要结构尺寸测量值与批准图纸相关参数误差超过0.5%,其余影响吨位的主要尺寸测量值误差超过1%(2米以下的尺寸误差可酌情放宽)以及船体型线明显不符合批准图纸的情况,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测量有关数据。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共同要求船厂按照原批准图纸施工或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
  船厂决定按照原批准图纸进行整改的,船检机构应当在船厂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请完工前实船复核。
  船厂确定重新审批改动部分相关图纸的,如船检机构确认不能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或暂时无法进行确认的,暂不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如现场验船师书面确认可以批准改动部分相关图纸,则可以先予安排完工前计算复核,在相关图纸批准并重新提交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后,复核人员可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原《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附件3)相应内容告知船检机构。
  (2)完工前计算复核
  船舶建造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补充提交经盖章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对船舶吨位的计算应尽可能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的计算模块上进行并生成统一格式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船检机构也可采用其他软件和方式进行计算。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完工前计算复核主要核查的内容为:一是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依据的法规是否适用,二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基本数据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并与实船复核的尺寸进行比较,三是核查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所确定的吨位是否正确。完工前计算复核使用中国海事局统一开发的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吨位计算软件,复核人员应使用与船检机构同样的计算方法进行复核。相应的数值应从船检机构最终批准或确认的图纸上进行量取。计算复核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计算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填写《计算复核记录表》。如计算复核结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计算复核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告知船检机构。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3%, 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2%,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误差超过1.5%, 3000总吨以上船舶误差超过1%,上述书面填写的《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在实际操作中,完工前计算复核也可先于完工前实船复核进行,但如果完工前实船复核的尺寸误差超过了规定的范围,则完工前计算复核应重新进行。
  5.证书签发
  船舶完工日期前2个工作日,船检机构应将船舶完工与发证日期确认函(见附件5)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通知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根据内部工作程序由授权官员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按照确认函确定的完工日期3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签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时,将同时对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见附件9)加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电子印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将自动对《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和未签署的“船舶吨位证书”,并连同《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进行数据上载,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到期日2个月前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对船舶吨位丈量和复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在相关缺陷整改完成前不予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由于船舶出口、灭失等原因无需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与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联系终止“船舶吨位证书”核发程序。
  对实船和计算复核后误差在规定范围内的船舶,所签发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采用船检机构提供的经其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的数据。
  6.证书发放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和“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打印发放给申请人。发放“船舶吨位证书”时,原“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可不收回。
  (二)持旧版“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
  2011年9月1日前持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起换发新版证书。
  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和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
  除适用直接换发的现有船舶外,持旧版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新版证书结合船舶2012年1月1日后最近一次坞内检验或换证检验进行。换发工作应不迟于2012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坞内或换证检验日期或2017年9月1日,取较早时间。
  证书换发工作程序为:
  1.证书换发提请
  “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无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由船检机构在受理船舶检验后向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证书,并提交旧版“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除适用直接换证船舶外,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以当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1)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提请表(附件1)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静水力计算书或邦氏曲线表
  (5)主要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7)船体说明书
  (8)与(2)-(7)项有关的审图意见书
  (9)其他与吨位丈量有关的图纸资料
  (10)船舶吨位计算书
  考虑到船舶坞期一般较短,上述图纸资料也可在复核人员实船复核时现场提交。
  船长30米以下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现有船舶,V1可仅核查总长、船长、船宽、型深,V2,V3、V4按实船复核。
  船长30米及以上无图、图纸资料不全、船图不一致的现有船舶由船检机构要求补齐上述图纸。
  对于直接换证船舶,如为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则船检机构在提请时应提供船检机构盖章确认的检验证书簿复印件;如为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则船检机构在提请时应提供已加盖有“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原“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如船检机构复核合格后重新换发了新的“船舶吨位证书”或在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签发的证书未盖“2009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合格”专用章的,则由船检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复核
  除上述适用直接换证的船舶外,其他现有船舶均需逐船开展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
  (1)实船复核
  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检验进展情况与船籍港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协商确定实船复核时间,实船复核应在船台或坞内实施。
  实船复核主要测量总长、上(量吨)甲板长、船宽、型深、艏楼、艉楼、甲板室、内河船舶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货)处所等其它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尺寸,抽查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船体线型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并对吨位计算所依据的其它尺寸进行复核,部分船舶尚需确定船首型、船尾型和船底型。实船复核完毕,复核人员应同时现场填写《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并在1个工作日内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考虑到现有船舶现场测量受条件限制,当船舶主尺度误差在2%以内时,可按测量误差处理。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实施复核时可沿用原“船舶吨位证书”或“内河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数值。
  超过上述误差范围的,复核人员现场填写的书面《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仅用作留存,其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现场验船师应与复核人员确定时间共同复核。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应重新提交相关图纸。
  (2)计算复核
  在计算复核中,应仔细核对船舶吨位计算书所基于的参数是否与实船复核的尺寸一致或者在上述规定的测量误差范围内。计算复核完毕应填写《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并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中输入相应内容。
  如复核结论15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5%, 150总吨以上5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3%,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2%, 3000总吨以上船舶总吨位误差超过1.5%,《船舶吨位计算复核记录表》相关内容暂不输入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复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另行填写《船舶吨位复核信息反馈表》通过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和船舶吨位丈量管理系统告知提请人。对复核结论如有异议,双方应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对复核结论如无异议,复核人员应要求重新递交经船检机构批准的吨位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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