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党务工作人员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部直属机关党委要会同人事司,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规划和措施,积极推进交流工作。基层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有计划地挑选司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八、对党建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部党组把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直属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直属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直属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部党组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直属机关党的活动。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并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党建工作。
(二)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完善党建工作定期汇报制度,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部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部党组成员在听取分管单位综合性工作情况汇报时,要同时了解党建工作的情况;部直属机关党委定期听取司局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发挥党组织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拟任处、司级职务的党员,都要经所在支部党员评议,党支部提出建议;党员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进行正式任职考核,要接受所在支部党员评议。人事司和直属机关党委要派人参加评议会议。选拔任用司、处级领导干部时,人事司要征求部直属机关党委的意见。要建立党建工作考评制度,着重考核领导干部抓党建、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机关作风转变、保证中心任务完成,以及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方面的情况。
九、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我部有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