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直属单位设立党委的,党委书记可由本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或由同级别党员领导干部专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从事党的工作的副书记,由本单位副职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一般应当设立党委办公室,设主任1人(职级与本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同),配备1-2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员较少的单位,党委办公室可与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或人事部门)合并办公,但要明确1名以党务工作为主的负责人,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九)设立党委的部直属单位应当设立同级纪委,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纪委由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3至5人。纪委书记应当由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纪委书记不是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的,应当为党委委员。
(十)社团党委原则上要配备专职或以党务工作为主的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配备专职或以党务工作为主的兼职党务干部,有条件的要设立工作部门。
(十一)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二、党组织基本职责
(一)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全面落实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
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团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紧紧围绕部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及重要部署开展党的工作。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诉求,反映意见,维护正当权益,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推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