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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

  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分子式为C10H11O3N3S;

  化学结构式为(图略)

  磺胺甲噁唑的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磺胺甲噁唑的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商务部提供其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二)不登记应诉。

  如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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