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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49号)


关于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收到申请后于7月4日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法定期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出口商、生产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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