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用稿)
1.总则
1.1 为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加强社会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及其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
1.3 本标准为注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最低要求。
2.服务项目
2.1 项目分类
2.1.1 咨询指导类;
2.1.2 按摩类;
2.1.3 熏洗类;
2.1.4 艾灸类;
2.1.5 贴敷类;
2.1.6 拔罐类;
2.1.7 刮痧类;
2.1.8 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
2.2 限制项目
2.2.1 不得超范围服务。
2.2.2 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销售等活动。
2.2.3 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法或手段。
3.场所与环境
3.1 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应按照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
3.2 咨询指导类用房应独立设置,且每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3.3 开展有操作类项目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3.4 服务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
3.5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应满足设备与功能需要。
3.6 服务场所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使用物品符合消毒规范。
4.设备设施
4.1 应配备满足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必须的办公设备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