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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2011年4月22日 税管传〔2011〕87号 )


各直属海关:
  2010年2月13日和4月30日,总署先后发布2010年第12号和第29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又称冻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同年8月27日和9月26日,根据我国对该产品“双反”调查的最终裁定,总署发布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冻鸡分别征收4%-30.3%的反补贴税和50.3%-105.4%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均为5年。
  近期,广州海关发现并反映自2010年2月以来进口冻鸡出现异常情况,一些企业通过伪瞒报原产地或提供虚假证书等手段来规避“双反”的风险较大,海关在执行上述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难点:一是合法的原产地签证机构难以确定;二是对各种版本的原产地证书真伪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三是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货物原产地存在困难;四是对外认证核查耗时较长且缺乏可靠渠道等。
  综上情况,为加强对进口冻鸡的征税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关要对冻鸡进口的原产地瞒骗风险高度重视,加大对进口冻鸡原产地的验核力度,重点验核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票、封箱标签等真伪。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对于可能涉嫌伪瞒报原产地的企业,可在提交税款担保的情况下先予放行货物。
  二、请各关关税部门牵头对2010年2月以来已经进口的冻鸡开展事后专项复查,认真对比分析进口冻鸡数量、金额、税收、原产地等情况的异常变化,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进口冻鸡数量较大的海关应将进口冻鸡的管理纳入关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议程,认真研究分析本关区“双反”税收政策的征管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请各关将上述有关情况于5月13日前书面报送总署拱北海关原产地办公室宋伟业务管理网outlook邮箱和总署深圳价格信息处收发邮箱,以便进行汇总分析。
  联系人:总署拱北海关原产地办公室 宋伟,电话:0756-8161847;
  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刘晖,电话:010-6519404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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