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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平高东芝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函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平高东芝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函
(2011年4月21日 税管函〔2011〕29号)


  郑州海关:
  你关《郑州海关关于平高东芝有限公司税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关人〔2011〕1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商品“高压开关检测气体用密度表”的归类问题。经与你关和上海归类分中心联系,确认《请示》中的商品与W-2-2200-2010-0022号归类指导意见中的“密度继电器”为相同商品,我司认为W-2-2200-2010-0022归类指导意见结论正确。请你关根据《关税条例》第52条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二、关于商品“组合电器用电动操作机构”的归类问题。总署第十四次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已经做出结论,我司已下发《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报〉的通知》(税管函〔2010〕228号),相关的归类决定也将在近期公布。由于此前该商品的归类存在争议,属于归类不明确的商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归类决定相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8〕240号)的规定,对于以前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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