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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后有关减免税事宜的意见

海关总署关于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后有关减免税事宜的意见
(2011年4月20日 署税函〔2011〕210号)


南宁海关:
  《南宁海关关于请予明确企业转制后设备审核问题的函》(南关函〔2011〕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据你关来文及补充提供的材料反映,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金龙)年产1000万平方米PS高速感光版材料产业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PS感光版项目),经广西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备案并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桂经投资确字〔2005〕56号)。你关于2006年4月24日为玉林金龙办理了该项目项下1套辊式输送机和1套整平机的免税进口放行手续。
  2006年10月,广西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招商促进局批复同意玉林金龙的港方股东将其持有的25%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自然人股东,玉林金龙由外商合资(港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玉林金龙于2007年1月7日取得由广西自治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该公司未及时向你关报告上述变更情况。你关于2009年6月在对玉林金龙进行中期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有关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告,报请海关审核其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设备是否可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海关在按照法律法规、国家税收政策和海关管理规定审核有关减免税申请人发生有关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综合考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或改制等变更后,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投资方以及投资方性质是否发生变更、原企业的投资项目是否属于现行项目性质下的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或是否符合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
  玉林金龙股权变更引起企业性质由外商合资(港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后,其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原免税进口设备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审核。考虑到经你关审核,玉林金龙原属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条目的PS感光版项目在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时(即2007年1月7日)仍属于当时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产业条目范围。因此,原则同意你关意见,将玉林金龙PS感光版项目项下原免税进口的设备对照当时适用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调整后的)进行审核,对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范围内的有关设备办理补税手续;对不属于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范围内的有关设备可继续享受免税待遇,免予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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