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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1995年5月3日 财综字〔1995〕61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同意对你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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