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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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