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关于印发《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
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财清办〔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附件
1995年清产核资有关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1995年
清产核资办法》,现对1995年清产核资中有关产权界定工作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
根据《1995
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全民企业、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全民企业、单位对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及权益,划清全民企业、单位对所举办或主管的集体企业的原始投入及其权益,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乡镇企业、供销社、信用社和轻工等系统中的城镇集体企业所有权界定工作,因情况比较复杂,放在这次清产核资后,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二、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
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政策,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主要依据以下文件规定进行:
(一)1986年5月2日财政部下发的《
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86〕财工字第153号)。
(二)1991年2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国资农发〔199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