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是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九五”就业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予以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规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培训面向劳动力市场、为就业服务的办学方向。
二、教学和行政管理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目标明确。
三、领导班子坚持改革,务实创新,廉洁奉公。领导成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已实行主任负责制。
四、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专业理论教师均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行指导教师具有中级工以上水平的应达到80%。
五、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齐备、适用;教材科学、规范;教学、学员档案齐全;能定期组织教研活动和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训练中心教室应达10个以上,年培训3000人次以上;县和县级以上地区或城市训练中心教室应达到5个以上,年培训在1000人次以上;应有相应的生产实习基地或技能操作场所;实际操作时间应占总学时60%以上。
七、在开展就业前培训的同时,能积极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年转业、转岗培训人数应占总培训人数的30%以上。
八、教学设备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学员结业考核合格率在90%以上;参加技能鉴定合格率在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在85%以上。
九、与职业介绍、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等项工作紧密联系,运转有效,并能开展职业需求调查和职业指导。
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偿收费合理,遵守财经制度,经费专户管理,并使用合理。
十一、中心产权明晰,房屋、教学设备、设施未被挤占、挪用、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