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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训练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1号)的要求,决定从1996年起,建立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现将评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在全国树立一批带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就业训练中心,促进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和训练质量,促使就业训练与就业紧密结合,推动就业训练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方法和要求
  各地区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自行确定。各地在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可向劳动部申报1至2个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对参加全国重点评估认定的就业训练中心,需按《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当年8月底前(今年务于10月底前),将申报的就业训练中心参评材料及申报报告一并报劳动部就业司。就业司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估,并进行重点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并颁发牌匾。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对原已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各地应按照劳动部新制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于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当年8月底前一并报部就业司,进行重新认定。经复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原有资格。
  劳动部对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工作进展情况。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其工作情况报劳动部就业司。
  各地要充分利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的机会,推动就业训练工作的发展。对不同类型的就业训练中心,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指导,使其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发展。特别是对接近《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的就业训练中心,要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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