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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全国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全国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的通知
 (劳部发〔1996〕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执法检查,针对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劳动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较为突出的情况,决定于1996年第三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期活动,围绕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对劳动违法侵权行为较为严重的一些行为、企业和地区集中力量进行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现就执法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容和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劳动关系建立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无招用童工以及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5.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各地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的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本年度内未进行检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各地要集中力量就一些重点问题对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检查。
  二、检查时间。从1996年8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
  三、实施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8月10日前结束)。各地首先要因地制宜制订本地区企业自查、法规宣传和集中抽查等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做好动员和部署工作,保证执法期各项工作如期进行、按时完成;
  2.宣传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25日)。本阶段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用人单位对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主动纠正违法侵权行为,规范劳动管理;二是在用人单位自查期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特别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向生产一线的职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宣传有关劳动监察的政策规定,发动群众踊跃举报劳动违法行为;三是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主动掌握劳动违法案件线索,初步拟定抽查的目标企业,使集中抽查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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