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6〕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教育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期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
《职业教育法》),将于1996年9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
《职业教育法》,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根据《
教育法》和《
劳动法》制定的
《职业教育法》,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也是与《
劳动法》配套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
《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关系到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大事,对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就业工作,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认真组织好
《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
《职业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利用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广泛进行宣传,强化全社会对职业教育战略地位和贯彻实施
《职业教育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引导各有关方面自觉遵守和执行
《职业教育法》。同时,要大力宣传、推广职业教育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鼓励和表彰职业教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工人技术能手、岗位技术标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职业教育、尊重技能人才的氛围,为
《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