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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人事劳动司各处查阅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由综合处审批;查阅司(局)级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档案,须经司领导批准。
  (四)查阅本单位在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存放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人事档案,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办理。查阅其它单位在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存放的干部人事档案,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被查阅人所在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
  查阅其他人员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档案,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附后),经人事劳动司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用毕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五条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三)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人事劳动司领导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用后应及时销毁。

第七章 档案转递

  第六十六条 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干部调动或干部管理权限变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六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公开邮寄或干部本人自带。
  第六十八条 转出档案必须按规定认真整理装订,确保档案内容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对于拟报送的新任、调任部管干部及司管干部档案,转出单位应认真审核整改后,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附后),干部档案遗留问题须详细列出,经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人事劳动司。有条件的单位制作数字档案同时上报。
  第六十九条 转递档案必须制作档案转递单,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档案转递单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及回执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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