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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厚度超过 3.5厘米,可以分成两卷装订。分卷装订时,同一类材料须分在同一卷中。
  第五十二条 档案卷夹材质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卷夹背脊应附边签,用于书写干部的姓名、籍贯、档案编号等。书写姓名不得使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五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五章 保管与保护

  第五十四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严密、科学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有坚固、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25平方米。库房内应配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第五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第五十七条 应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 ,相对湿度45% -65% )。
  第五十八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五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统筹解决。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保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义务。

第六章 提供与利用

  第六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持本人有效工作证件到保管单位查阅室进行查阅。
  第六十三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查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附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查阅本司(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须经本司局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人事劳动司综合处审批。查阅其他司(局)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的人事档案,须由本司(局)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人事劳动司综合处审批。
  (二)查阅司(局)级干部的人事档案,须经本司(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人事劳动司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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